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3日,李某入職某物流公司,從事后勤管理部工作,他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所在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一天。此后,李某每周工作時長為48小時。2020年12月14日,李某因家中有事辭職。2020年12月22日,李某以物流公司為被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物流公司認為,《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與李某的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不應當支付加班費。
爭議焦點
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周休息一天,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其加班費?
處理結(jié)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以下焦點問題:
第一,什么是標準工時制?《勞動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是,當前的標準工時制工作時長,是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nèi)容是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這就是標準工時制。
第二,公司應支付李某的加班費嗎?物流公司雖然滿足讓李某每周休息一天的條件,但并不滿足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規(guī)定,其并未執(zhí)行當前標準工時制的規(guī)定,故應向李某支付加班費。
綜合上述因素,李某的加班費訴求應當?shù)玫街С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