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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府行復〔202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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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鶴府行復〔2024〕25號

  申請人:某檢測站。

  被申請人: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鶴市監(jiān)處罰〔2024〕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5月16日組織聽證,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鶴市監(jiān)處罰〔2024〕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所出具的案涉檢驗檢測報告是工作人員業(yè)務不精所致,是過失行為,不存在故意,所以作出的案涉報告只是不實報告,并不構成虛假報告。本案中,申請人工作人員出具了多份檢測報告都存在同樣操作錯誤的情況,足以證明他們是因自身專業(yè)素質不過關、檢測業(yè)務水平不足造成檢測報告不真實,而絕非申請人(單位)授意或支持他們出具虛假報告,所以,案涉報告只能認定為不實報告。申請人希望被申請人對案涉檢測人員的過失和不專業(yè)行為予以諒解,申請人日后會對他們多加培訓、增強業(yè)務水平。

  二、經申請人了解,案涉的報告對應被檢測車輛在再次被其他檢測機構檢測后,其檢測結果同樣合格。所以,申請人的案涉報告結果不存在虛假。

  三、申請人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尚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違法情節(jié)輕微。

  四、申請人在出具案涉報告中,沒有額外收受過客戶其他檢測費以外的不正當利益,也證明申請人一直以來都是遵章守法經營的。為此,被申請人認定,案涉報告為虛假報告與事實不符,案涉報告只是不實報告,請求重新認定。而且,申請人出具的報告不存在故意造假的行為,違法情節(jié)較輕,希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出具案涉不實報告的事實和主觀惡性進行重新認定,重新對申請人作出較輕的行政處罰決定。最后,因被申請人將不實報告誤認定為虛假報告,所以,鶴市監(jiān)處罰〔2024〕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為“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申請人作出撤銷申請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政決定書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申請人特提請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是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地(市)、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卑凑铡吨泄产Q山市委辦公室 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鶴辦發(fā)〔2019〕29號〕)第三條(十五),被申請人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監(jiān)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依法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和監(jiān)督管理。申請人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在鶴山轄區(qū)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shù)據、結果、報告的活動。因此,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現(xiàn)場檢查,申請人現(xiàn)場提供5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執(zhí)法人員查看并提取了上述檢驗報告所涉及的5臺車輛的檢驗錄像。錄像顯示,申請人于2023年4月18日對粵JX1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進行檢驗,車輛底盤部件的檢查時間為95秒;于2023年4月18日對粵JX2重型廂式貨車進行檢驗,車輛底盤部件的檢查時間為84秒;于2023年4月23日對蘇EX3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進行檢驗,車輛底盤部件的檢查時間為53秒;于2023年4月20日對粵JX4中型廂式貨車進行檢驗,車輛底盤部件的檢查時間為54秒;于2023年4月24日對粵JX5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進行檢驗,車輛底盤部件的檢查時間為65秒。

  GB 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5.1.4強制規(guī)定“車輛底盤部件的最少檢驗時間:載客汽車(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除外)、貨車(三輪汽車除外)、專項作業(yè)車、

  掛車為100秒”。而申請人對上述5臺車輛的底盤部件檢查均少于100秒,并且出具了5份檢驗結果均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shù)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檢驗檢測規(guī)程或者方法的;……”,應認定為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GB 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5.2規(guī)定“序號4車身外觀的檢驗方法:對大型客車、重中型貨車、重中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在平整場地上使用鋼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內,測量第一軸和最后軸(對掛車僅測最后軸)上方的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序號4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檢驗方法:目視檢查并操作”,“序號7車輛底盤部件檢查的檢驗方法:檢查大型客車、重中型貨車、重中型專項作業(yè)車的轉向機構時應使用底盤間隙儀”。申請人對涉案5臺車輛進行檢驗期間,沒有按GB 38900-2020的要求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操作檢查,沒有使用底盤間隙儀對車輛轉向機構進行檢查,對其中的粵JX2重型廂式貨車、蘇EX3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和粵JX4中型廂式貨車等3臺車輛沒有測量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并出具了5份檢驗結果均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guī)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情形,應認定為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申請人收取檢驗費用共計2400元。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以上違法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并有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提取的檢驗過程錄像、現(xiàn)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明。

  涉案5臺車輛人工檢驗部分的檢驗員簽名為張某、莫某,2人均參加江門市機動車檢驗員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具備機動車檢驗業(yè)務能力和資格,并且在調查詢問筆錄中確認2人從事車輛檢驗分別有9年和10年的工作經驗,而并非申請人主張的工作人員業(yè)務不精,過失行為?!稒C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中蓋有申請人的CMA檢測專用章,以及“某檢測站檢驗專用章”,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申請人應對檢驗檢測結果審慎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檢測人員是否存在過失或不專業(yè),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并非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準確,罰款幅度適當

  《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guī)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p>

  對于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鑒于申請人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于2023年4月26日被被申請人予以行政處罰(鶴市監(jiān)處〔2023〕X號),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從重行政處罰。

  對于申請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撤銷檢驗檢測資質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因此不適用《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备鶕稄V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公告》(粵府函〔2010〕272號)的規(guī)定,原由公安交管部門行使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質量技術監(jiān)管部門行使。因此,對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權應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行使,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適格,法律適用正確。

  雖然申請人的行為目前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但是申請人作為車輛檢驗檢測機構,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司法鑒定、產品質量鑒定等的重要依據。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嚴重喪失了技術機構檢驗工作的公正性,嚴重損害了整個社會的公信力,“合格”的虛假檢驗報告不代表合格的安全性能,車輛的安全性存在較大風險隱患,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絕非申請人主張的屬于違法情節(jié)輕微的情形。被申請人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綜合裁量,對申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處以罰款人民幣18000元以及撤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的一般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準確,處罰恰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罰款幅度適當。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7日,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申請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存在漏檢、降低檢驗標準進行檢查等行為,遂出具《案件線索轉辦通知書》并于同年5月30日將線索移交被申請人處理。2023年6月13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一案進行立案,并于同年9月10日將案件辦理期限延長30日,于同年10月9日將案件辦理期限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制作《現(xiàn)場筆錄》和《證據材料》,該《現(xiàn)場筆錄》及《證據材料》顯示:一、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現(xiàn)場負責人馮某配合執(zhí)法人員檢查;二、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對申請人的外觀檢測區(qū)以及底盤動態(tài)檢驗區(qū)進行檢查,查看其用于外觀檢查的標尺,現(xiàn)場提取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復印件及其檢驗過程錄像,并對整個檢查過程進行拍照取證,對電子證據提取過程進行錄像。上述《現(xiàn)場筆錄》由申請人的站長馮某和檢驗員莫某簽名確認情況屬實,《證據材料》由站長馮某簽名確認情況屬實。

  2023年10月31日,被申請人對馮某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2024年1月5日,被申請人分別對馮某以及申請人的檢驗員張某、莫某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2024年1月23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財務主管趙某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馮某、趙某在《詢問筆錄》中確認:一、申請人分別對號牌號碼為粵JX1、粵JX2、蘇EX3、粵JX4、粵JX5的涉案車輛進行檢驗并出具了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二、申請人對5臺涉案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分別為95秒、84秒、53秒、54秒、65秒,且均沒有按要求對5臺涉案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操作檢查以及沒有按要求使用底盤間隙儀對車輛轉向機構進行檢查,其中對于號牌號碼為粵JX2、蘇EX3、粵JX4的車輛于檢驗期間沒有按要求測量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三、5臺涉案車輛均由申請人檢測員張某、莫某進行檢測,申請人對涉案車輛共收取檢驗檢測費用2400元。張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其為申請人的檢驗員,持有檢驗員上崗證,參與了5臺涉案車輛的外觀項目和底盤動態(tài)項目操作檢查,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顯示的“張某”是其本人簽署,其從事車輛的外觀項目和底盤動態(tài)項目操作檢查有9年,熟悉這兩個項目的檢驗流程和檢驗標準要求。莫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其為申請人的檢驗員,持有檢驗員上崗證,參與了5臺涉案車輛的底盤部件項目操作檢查,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顯示的“莫某”是其本人簽署,其從事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操作檢查有10年,熟悉這個項目的檢驗流程和檢驗標準要求。

  根據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提取的檢驗過程錄像,申請人對涉案5臺車輛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沒有按GB 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規(guī)定的最少100秒的檢驗時間進行檢驗,檢驗期間沒有按要求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操作檢查,也沒有按要求使用底盤間隙儀對車輛底盤部件項目進行檢查,對其中車牌號碼為粵JX2、蘇EX3、粵JX4三臺車輛進行檢驗期間沒有按要求測量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顯示,5臺涉案車輛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驗結果,粵JX2、蘇EX3、粵JX4三臺車輛的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等項目的檢驗結果及5臺車輛總的檢驗結果均為合格。5份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對應的5張《廣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顯示,5臺涉案車輛共收取檢驗檢測費用2400元。2024年1月3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一案進行法制審核,并于同年1月31日進行集體討論。2024年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鶴市監(jiān)罰告〔2024〕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以下簡稱為“X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同日,被申請人將X號《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向被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

  2024年2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其中,對于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其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其從重行政處罰;對于申請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鑒于其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被申請人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一般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上繳國庫;2.對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上繳國庫;3.對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8000元,上繳國庫;4.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同年2月23日送達申請人。2024年4月2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曾于2023年4月26日對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鶴市監(jiān)處〔2023〕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年5月16日,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聽證會稱申請人未對被申請人作出的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稱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處罰已執(zhí)行完畢。

  再查明,申請人持有廣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核發(fā)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發(fā)證日期為2018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1日。

  本府認為:

  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地(市)、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币约皬V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公告》(粵府函〔2010〕272號)的規(guī)定,原由公安交管部門行使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質量技術監(jiān)管部門行使,被申請人作為鶴山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管部門,負責鶴山市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查的工作,有權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法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從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作出處罰決定、文書送達等程序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確認。

  三、根據本案《現(xiàn)場筆錄》《詢問筆錄》、檢測過程錄像、《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可證明,申請人對5臺涉案車輛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沒有按法定最少100秒的檢驗時間進行檢驗,沒有按要求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操作檢查,也沒有按要求使用底盤間隙儀對車輛轉向機構進行檢查,檢查期間沒有按要求測量其中三臺車輛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申請人上述檢驗檢測行為不符合GB 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的相關要求,卻出具了5份檢驗結果均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并對5臺涉案車輛共收取2400元檢驗檢測費用,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構成了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申請人主張涉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只是不實報告而非虛假報告,與事實不符,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于申請人該主張,本府不予采信。

  四、對于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因被申請人曾于2023年4月26日對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處以行政處罰,申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屬于《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出從重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對于申請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撤銷檢驗檢測資質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同時,鑒于其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被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并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一般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裁量適當。

  五、對于申請人在申請復議及聽證時提出出具的涉案檢驗檢測報告是工作人員業(yè)務不精、操作失誤導致,因而應認定涉案報告為不實報告。涉案5臺車輛人工檢驗部分的檢驗員張某、莫某均參加過機動車檢驗員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具備機動車檢驗的業(yè)務能力和資質,且兩人在《詢問筆錄》中確認從事機動車檢驗工作分別有9年和10年,熟悉相關涉案項目的檢驗流程、檢驗標準,且申請人主觀是否故意并非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構成要件。因此,對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府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對申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上繳國庫;2.對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上繳國庫;3.對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8000元,上繳國庫;4.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申請人主張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鶴市監(jiān)處罰〔2024〕X號《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鶴山市人民政府、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為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