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國土資(執(zhí)法)處決字〔2018〕5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李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對李XX建設廠房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李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桃源鎮(zhèn)XXXXX非法占地建設廠房,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非法占地建設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明;
2、詢問筆錄;
3、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影像圖;
4、現場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現對李XX作出如下行政處罰: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鶴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3月21日